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2519號文《關于核準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鄒永杭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的核準,同意公司非公開發行不超過26,340,905股新股募集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配套資金,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每股發行認購價格為人民幣15.67元,共計募集人民幣412,761,981.35元,扣除與發行有關的費用人民幣24,655,363.61元,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388,106,617.74元。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1月27日對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確認,并出具了“大華驗字[2015]001130號”《驗資報告》。
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經公司2015年12月10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的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同意公司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營業部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或“本協議”)。
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簽約各方
甲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二、協議主要內容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202021129800018615,截至2015年11月24日,專戶余額為3,977,761,981.35 元(該余額僅扣除了財務顧問費和承銷費人民幣1500萬元,尚未扣除審計、評估等其他發行費用)。該專戶僅用于募集配套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未以定期存單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儲募集資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儲募集資金,各方將遵照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履行募集資金存儲及監管事宜,乙方在本協議項下對丙方監管行為的配合,均視為已取得甲方同意及授權。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財務顧問,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季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主辦人陳婷、袁雄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1,000萬元與募集資金凈額的10%之間確定)的,甲方和乙方應在付款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主辦人。丙方更換主辦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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